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山西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晋函税征发〔199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8-31
【字体: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从9月15日开始,主要检查七月一日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每月检查的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25%,检查的内容、范围、要点以国税发〔1994〕173号文的规定为主。

二、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重点要检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国有企业、公司、集体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的专用发票的购领、使用、结存等情况和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等。

三、对从1994年7月1日起,开始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造币总公司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后,发生的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案件,目前已结案、处理的,要全部进行一次复核、检查,发现虚报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目前正在处理和今后发生的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案件,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晋税征发〔1994〕3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进行认真的检查、审核,防止一些用票单位和不法分子利用已经虚报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偷骗国家税款。对查出的虚报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停供专用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这项工作,各地要写出专项报告上报省局。

四、对省局晋税征发〔1994〕9号文“关于委托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代征税款的通知”及晋税政发〔1994〕21号文“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调查,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报告省局。

五、在对专用发票使用单位进行稽核检查的同时,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对内部专用发票的购领、发放、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六、对在专用发票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典型案例要随时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从九月份开始,要在次月8日前准时上报省局,年底检查结束,要写出总结上报省局,对检查中行动快、措施得力、方法好,收效大并按时上报材料的地市,省局将进行表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