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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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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60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以下要求,望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市直接受理的复议案件和应诉的税务行政案件要及时上报省局,对重要的复议案件和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应同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县级受理的重要复议案件和应诉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涉税应诉案件除向上一级确务机关报送外,要同时报送省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日期和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执行。

地税系统要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要求,尽快建立各级复议机构,加强法制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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