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5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