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心支库、支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252号《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精神,为了保证各级财政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各级金库,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对我省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税局系统和地税局都应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各地(市)、县有关财政体制的规定,在其填开的“税收缴款书”的预算级次栏中注明该项税收的预算级次,特别是对中央和地方各级以及省与地(市)、县各级的共享税,在其填开“税收缴款书”时,级次栏要填清是中央或省、地(市)、县,属于省、地(市)、县的收入不能填“地方”字样。
二、国库经收处在收到缴款书后,应根据缴款书上的“国税局”和“地税局”标记,按税票将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税收分开上划当地国库。
三、各级国库在收到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各级固定收入、共享收入[包括中央与省、地(市)、县的共享收入;省与地(市)、县共享收入]后,仍按现行规定分级次报解入库,待全国统一的报解程序下发后,再另行通知。
四、各级地税局在编制上报各种税收会统报表时,要抄送同级国税局,由国税局汇总逐级上报。同时,国税局要将汇总表及本系统会统报表抄送同级地税局。
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在进行报表资料交换的同时,要将“税收入库(上解)明细月报表”分别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一九九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