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