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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下发未列举名称资源税税额通知


晋地税营〔199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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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我省未列举名称资源税定额已报经省政府批准,以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营字〔1994〕第1号文下发各地执行。对你市未列举名称铁矿石资源税税额的确定标准,也报经省政府同意。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标准,你市范围内独立矿山的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暂定为3.4元/吨,非独立矿山的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暂定为7.4元/吨,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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