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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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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6号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同时本通知规定,对这部分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为此,各地要加强对这部分纳税人的管理,严防纳税人错按营业税计算缴纳税款,同时要注意对购货方购进货物取得的运费发票的审核,防止购货方全额按运费计算进项税额,造成错征、少征、多扣税款,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问题。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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