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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9-15
【字体:

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财税字〔1994〕44号《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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