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财税字〔1994〕44号《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