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国家税务局,省同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1994〕财税政字第158号“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卷烟临时调低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