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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下发启用新交通运输票据通告的通知


晋地税征〔199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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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晋地税台字〔1994〕第5号《关于对长治市交警汽征收营业税、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问题的批复》已下发各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在场州召开的营业税业务培训会议精神,对开办汽车驾驶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改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所述适用税目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票据的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决定从1994年10月10日起启用新交通运输货票。现将启用新货票的通告下发给你们,请你们通过当地的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做好启用新票的宣传工作。

附件:关于启用新交通运输货票的通告

一、从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起,各交通运输单位和个人一律使用新的山西省公路运输货票、山西省水路运输货票、山西省水路渡运货票、山西省汽车零担货票以及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等五种交通运输票据。旧票同时作废,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集中收缴、销毁。

二、以上五种交通运输票据,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向用户发售。

三、从新票启用之日起,旧票一律不准作为报销凭证,不准作为增值税抵扣税款的凭证。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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