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7号“关于统一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精神,现将征税专用章 、退库专用章
(以下统称为专用章 )的使用、刻制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用章 的使用:
1、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征税专用章 作为税务机关的业务专用章
,加盖在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盖章 处。
2、办理税收退库业务时,使用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专用章 .
二、专用章 的刻制:遵循“下管一级”的原则,即县(市、区)国税局负责刻制所属税务所的征税专用章
、地、市国税局负责刻制所属分局的征税专用章 ,及县(市、区)分局的退库专用章 .
根据税款退库手续由县级以上机关办理的原则,税务所一律不得刻制退库专用章 .
三、式样说明:
1、专用章 、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0MM,边圈粗为1MM,字体为正楷,字号由地、市;县国税局根据所属单位名称的字数自定;
2、征税专用章 内容;上方环边为“××县(市)国家税务局××所(分局)[××市××区国家税务局××所]字样”;中央为“×号”字样,号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税务所或分局的第几号章
,具体号码根据税务所和分局所刻印章 的个数顺序设置;下方为“征税专用章 ”字样。
3、退库专用章 内容:上方环边为“××县(市)国家税务局”或“××市××区国家税务局”字样,下方为“退库专用章
”字样。
四、专用章 的归档备案:各级国税机关刻制的征税专用章
,退库专用章 ,都必须留底归档备查,县(市、区)刻制的所属税务所专用章 的印鉴式样,要一式两份上报地、市国税局,一份地、市局留存,另一份由地、市局会同所刻制的分局征税专用,县(市)退库专用章
印鉴式样一并上报省国税局留底归档备查。
五、启用时间:专用章
归档备查后,均可启用。
六、其它事项: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格式略):本章 适用范围、形状、规格、内容、字体等与省税务局(1988)晋税计字第63号通知的规定相同;不同处为原单位名称变为××县(市)国家税务局××所(分局)(××县)××区国家税务局××所字样。收讫专用章
的刻制同征税专用章 的刻制。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