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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汽车驾驶培训业务适用税目的通知


晋地税营字〔1994〕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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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晋地税台字〔1994〕5号《关于对长治市交警汽征收营业税、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问题的批复》已下发各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在场州召开的营业税业务培训会议精神,对开办汽车驾驶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改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所述适用税目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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