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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核发农业特产税委托代征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农〔1994〕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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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省局统一印制了“农业特产税委托代征证书”,现将核发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特产税委托代征证书”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农业特产税的有效证明,受托单位要接受征收机关委托,凭此证依法代征税款。代征证书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核发(农税机构仍未划归地方税务系统的地方,仍由财政机关核发)。

二、受托单位应该是当地生产、收购和经销大宗农业特产品、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的国营、集体单位;不得委托个体或个人代征农业特产税。受托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不得借故拒不履行代征税款的义务。

三、核发“农业特产税委托代证证书”时,税务(财政)征收机关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定代征手续、解缴税款的方式及时限等有关具体问题。“农业特产税委托代征证书”须加盖核发机关公章为有效,并由核发机关装入铝合金镜框。各地要加强对委托代征证书的管理,确保发证工作有序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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