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省国税局、地税局晋国税征发〔1994〕6号文件所规定的代码分配办法,与晋税征发〔1994〕第36号文件发生重迭,现补充通知如下:国税局和地税局的代码分配,前10位数按晋税征发〔1994〕第4号文要求编制;第11位数字“0―6”分配给国税局,“7―8”分配给地税局。“9”分配给国税、地税共同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第12位至第15位数由国税局和地税局按管户自行编制。增值税纳税人代码已经编制下发,所编第11位数字符合以上分配范围的可以沿用。
请即转知所属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