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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代码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明电〔199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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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省国税局、地税局晋国税征发〔1994〕6号文件所规定的代码分配办法,与晋税征发〔1994〕第36号文件发生重迭,现补充通知如下:国税局和地税局的代码分配,前10位数按晋税征发〔1994〕第4号文要求编制;第11位数字“0―6”分配给国税局,“7―8”分配给地税局。“9”分配给国税、地税共同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第12位至第15位数由国税局和地税局按管户自行编制。增值税纳税人代码已经编制下发,所编第11位数字符合以上分配范围的可以沿用。

请即转知所属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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