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十一月初企业所得税会议精神,将有关问题一并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财务由各级国税局负责管理。
二、凡交纳增值税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解释,征收管理由各级国税局负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