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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中钢集团阳泉冶金进出口公司具备出口退税资格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4〕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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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钢集团阳泉冶金进出口公司〔1994〕中阳冶进出26号报告,外经贸部和冶金部分别以〔1993〕外经贸部政审函字第466号和〔1993〕冶人函字第052号批复同意成立该公司并经营进出口业务。现根据省税务局晋税进发〔1993〕15号通知规定,决定暂由你局管理该公司的出口退税业务。

请你们接通知后,通知企业尽快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并要求其必须单独设帐核算进出口业务,严格执行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管理规定。同时,尽快结清该公司原以“中冶进出口公司阳泉铝矾土矿联营公司”名义发生的出口退税事宜。

特此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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