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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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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机构分设后,国税系统要尽快健全各级国税局(县级以上)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复议办公室。机构分设后短缺的复议、应诉人员应尽快配齐,以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各地市、各县(市)复议机构建立后,将建立情况和人员名单于11月20日前分别报送省局和地市局。

二、复议机构建立后,各地、市、县国税局要根据晋国税征发〔1994〕2号文件的要求,尽快建立起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及时上报有关案件。

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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