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内贸农字〔1994〕第210号“关于明确1994年储备棉出库供应价格、增值税征收办法和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计算储备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应按农产品10%的税率计算扣除。
二、对1994年1月1日至8月31日出库的储备棉应分别按不同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即94年5月1日以前出库的部分按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94年5月1日以后出库的部分按13%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附件:国内贸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1994年储备棉出库供应价格、增值税征收办法和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