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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下发安太堡露天煤矿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晋地税营〔1994〕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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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我们对你局《关于核定安太堡露天煤矿资源税税额的报告》进行了研究,考虑到安太堡露天煤矿储量丰盈、开采设备先进、产量大等有利因素和煤质差的不利因素、参照《实施细则》中对我省非统配矿核定的税额为每吨1.60元的标准,对安太堡露天煤矿资源税税额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定为每吨1.40元,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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