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36号“关于暂准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准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