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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关于完善财、税、库月报制度规定的补充通知


晋财预〔1994〕17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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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中心支库、支库,省国税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关于财、税、库“月报”制度的规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行曾以〔1994〕晋财预字第124号通知下发各地执行。为了保证年度内各项预算收入的准确、足额入库,及时了解、掌握全年财政收入的完成情况,经省财、税、库部门研究协商,现对财、税、库“月报”制度的规定补充如下:

年度内12月份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截止期也为12月31日,预算收入对帐截止期也为12月31日,因此编入本月地(市)、县级财、税、库“月报”的本级收入为11月28日至12月31日的入库数额。12月份月报的格式、报送时间、报送程序仍按〔1994〕晋财预字第1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今年是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国税局、地税局分设的第一年,各级财、税、库部门要加强年前的收入对帐工作,编入12月份月报的本级收入必须是财税库几个部门核对无误的数额,累计数必须是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收入数额,必须全面、完整、准确地反映全年的财政收入。

1至11月份的财、税、库“月报”制度仍按〔1994〕晋财预字第124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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