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审核及处理情况,省局业以晋国税明电〔1994〕1号明传电报通知各地在八月二十五日前汇总上报。但到目前为止,还有部分地市未按通知要求报来,直接影响省局的汇总上报工作。为了圆满完成此项工作,希各地重新按照九月底存货的审核及处理情况,抓紧填写上报,并写出有分析、有建议的书面报告。对各地市截止九月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户数及本表无法填列的情况,写入报告之中,于十一月三十日以前上报省局。
附件:94年期初存货及动用情况审核汇总表(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