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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启用新版出口产品(消费税)专用税票的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4〕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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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94号通知,要求启用新版出口产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以上统称为新版专用税票)。现将启用新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与旧票相比,新版专用税票的第二联采用了新的防伪措施:一是具有水印图案;二是在票面中央有用无色莹光墨印的“GS”字样(可用紫光灯照出)。

二、新版专用税票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启用,原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同时废止,有关缴销事项另行通知。

三、新版专用税票已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妥下发至省局。地市国税局可在近期内到省国税局办理手续,领取新票。

新版专用税票的适用范围、填开方法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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