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4号《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通知》精神明确以下几点,请遵照执行。
一、税收票证领据及税收票证库存帐保管期限为七年。
二、统计台帐及会计辅助帐保管期限为五年。
三、统计报表保管期限与会计报表相同。
四、各类报表均指本单位编制的报表。所属单位报送的报表,其保管期限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工作的需要自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