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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部分进口商品退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4〕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1-16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各进出口企业:

现将财政部财会〔1994〕50号《关于部分进口退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部分进口商品退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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