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各进出口企业:
现将财政部财会〔1994〕50号《关于部分进口退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部分进口商品退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