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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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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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