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