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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4〕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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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7号“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今年1―9月稽查机构和工作情况,请各地、市按附表要求,于11月30日前电传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

二、各地税务机关必须确定专人负责税务稽查和工作报告工作,对各项工作报告要真实、准确、及时上报;省局将对工作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通报评比。

三、各地、市要按照规定填报《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统计表。表二、表三每半年报送一次。报送时间为本年度,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表一应在年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

四、在报送统计表的同时,各地、市要按要求报送半年、全年工作总结。每半年至少要向省局报送二个案例。报送案例时要按工作报告制度第七条规定所要求的内容报送。

对工作报告制度第五条 、第六条规定要求报送的案件、案例及稽查工作建议,各地要随时上报。

五、《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统计表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现在需要报送的,请各地、市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格式自行打印使用。

请各地、市严格按照本通知及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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