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63号《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山西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