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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2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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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应按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货票注明的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2、对纳税人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货票,凡需要计算进项税额的必须填写规范,不得漏项。凡填写不规范或有漏项的,如没有起运地点,所运货物重量、单价、运费、装卸费等其他杂费混合填写的等等,均不得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3、对纳税人购进货物,而以“运输费用”支付的,一律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4、对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以及用于非应税项目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若已将这部分运输费用计算了进项税额的应予以剔除。计算公式为:

准予以运费计算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运费计算的进项税额×(当期用于生产应税货物或销售应税货物金额/当期购进或销售货物的金额)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8日 财税字〔1994〕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经研究,现对几个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以外,可按〔1994〕财税字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三、对国家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边销茶,是指以黑茶、红茶末、老青菜、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四、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五、铁路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向其所在铁路局以外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上款所称铁路工附业,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工业性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应、生活供应等。

六、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农村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七、本通知除第一条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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