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为了适应“分税制”和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的需要,加强税收票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了全国统一的税收票证式样共21种。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7号及国税计发〔1994〕33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国税工作的具体情况,将我省适用的19种税票式样(见附件)检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票证的印制除印花税票、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车船税标志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外,其余税票均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
二、新旧税票相比的变化之处
1、取消“税收缴款书(固定比例分成专用)”,相应扩大“税收缴款书”的适用范围,即征收、汇解共享收入和固定收入时,均统一使用税收缴款书。
2、定额完税证面额种类由六种缩减为四种,新票的面额分别为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根据“当日有效,隔日作废”的原则,相应取消旧票面栏目的纳税人名称和纳税品目所收款项全额以“增值税”科目入库。
3、原“自收税款退税凭证”及“印花税票收据”相应改为“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及“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4、原税票的“收入机关”改为“征收机关”,“实缴税额”改为“实缴金额”。
5、增设“纳税保证金收据”,由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填开。
6、省局印制的所有税票各联(定额完税证在收据联)右上角字号上方均印有直径为1cm的圆形标记,圆线内为“国”字,字体为2号正楷,标记颜色与各联本色相同。
7、税收票证监制章 式样全国统一,套印位置见附件中的票样说明。
三、新票的启用和现行税票的处理
1、省局根据检发的票样,印制了新的税收缴款书,并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启用。由于新旧税收缴款书在格式内容、联次用途上基本相同,为减少损失,旧的税收缴款书可继续使用。
2、新的“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启用,旧的“出口产品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同时停用。停用票证的缴销、销毁等事宜省局将另行通知。
3、现行的教育费附加专用缴款凭证可用至一九九五年底,到期仍未用完的,由县以上(含县)国家税务局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前集中造册销毁。
4、“税收缴款书(固定比例分成专用)”、“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专用缴款书”、“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专用缴款书”及一九九四年“车船税标志”等税票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停用。结存税票由县以上(含县)国税局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前集中造册销毁。
5、其余税票。印制新票时一律采用新的式样,现行税票因同新税票式样基本相同,可继续使用。
附件: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共19种)(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