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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1994年第11号便函


晋税流便字〔1994〕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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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署、市国税局:

最近,一些地市和电力部门反映,省局晋税流发〔1994〕50号文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的补充通知》中,对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如何计算、抵扣不够正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1、对省电力公司所属发电厂、供电公司(局)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以备发电厂、供电公司(局)计算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抵扣办法按省局晋税流发〔1994〕50号文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9号通知规定办理。

2、发电厂、供电公司(局)动用期初存货结转已征税款时,应如实填写《年(季)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送所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经所在县(市)

区国家税务局对该表的填报情况核实后,方可将期(季)初存货的已征税款结转当期进项税额。

3、发电厂、供电公司(局、)应将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的《年(季)

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随同《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一并报送省电力公司,作为计算应纳增值税的依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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