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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军事单位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征〔1994〕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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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吕地税征发〔1994〕第88号《关于对吕梁军分区、武警吕梁支队等军事单位进行税收征管问题的紧急请示》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吕梁军分区销售不动产是否有纳税义务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吕梁军分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关于武警吕梁支队举办汽车培训业务是否有纳税义务问题

《营业税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可以免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对以上规定明确为:“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因此,武警吕梁支队举办汽车培训业务,不属于免税范围,而应依照《营业税条例》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关于吕梁军分区集资建房和武警吕梁支队修建办公楼、宿舍楼是否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吕梁军分区集资建房和武警吕梁支队修建宿舍楼,应依法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中个人集资部分可按规定免征税款。

对武警吕梁支队修建的办公楼,可先行检查,暂不征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局,待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按批复执行。

四、上述纳税义务发生后,吕梁军分区和武警吕梁支队即成为法定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提供纳税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及拒绝检查的行为,当地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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