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3号文“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表启用时间。新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1994年开始启用,省局修订后《税收征管工作目标管理指标考核表》作为附表同时启用。原有的征管情况汇报表停止报送。各地、市接通知后,要做好新报表的准备工作,按时报送。新的报表今年特定为各地、市在1995年2月15日前报送省局征管处。
二、报送时间。新的报表共有7种,表四《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表五《涉税治案刑事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表》、表七《税收征管工作目标管理指标考核表》为半年报;表一《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表二《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表三《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表六《税务代理情况年度报告表》为年报。
半年报为当年的半年结束后15日内报出;年报为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各县、市报送地、市的时间由各地、市自行规定。
三、各地报送报表时,应附简要的文字分析和说明材料,对本地的重大案件还应附报案例。
四、填报口径。各地、市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填表口径说明》填报报表。
报表中“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栏,均暂填报合计数。
五、新的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
六、各地、市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要建立报表的汇审制度,以保证报表及时,准确的报送和提高报表质量。省局仍将对各地、市报表的报送时间、文字分析和说明及案例的报送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的结果进行评比,予以表彰。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