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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4〕2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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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3号文“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表启用时间。新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1994年开始启用,省局修订后《税收征管工作目标管理指标考核表》作为附表同时启用。原有的征管情况汇报表停止报送。各地、市接通知后,要做好新报表的准备工作,按时报送。新的报表今年特定为各地、市在1995年2月15日前报送省局征管处。

二、报送时间。新的报表共有7种,表四《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表五《涉税治案刑事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表》、表七《税收征管工作目标管理指标考核表》为半年报;表一《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表二《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表三《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表六《税务代理情况年度报告表》为年报。

半年报为当年的半年结束后15日内报出;年报为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各县、市报送地、市的时间由各地、市自行规定。

三、各地报送报表时,应附简要的文字分析和说明材料,对本地的重大案件还应附报案例。

四、填报口径。各地、市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填表口径说明》填报报表。

报表中“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栏,均暂填报合计数。

五、新的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

六、各地、市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要建立报表的汇审制度,以保证报表及时,准确的报送和提高报表质量。省局仍将对各地、市报表的报送时间、文字分析和说明及案例的报送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的结果进行评比,予以表彰。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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