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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对漳泽水库销售工业用水征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发〔1994〕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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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长国税流字〔1994〕第16号、第22号请示悉。关于漳泽水库管理局销售工业用水如何征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通知中“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对漳泽水库管理局供应工业用水而收取的水费,不应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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