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非国有经济税源普查汇总表》下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填报。1994年普查情况务于1995年1月10日前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报送省普查办公室。从1995年1月起,每月10日前上报一次。
目前尚未开展普查工作的地、市,应尽快向当地政府汇报情况,并与工商管理、财政、统计、乡镇企业等部门取得联系,尽快开始普查工作。
附:非国有经济税源普查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