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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4〕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2-21
【字体: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77号“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1994年11月22日 〔1994〕财税字第77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现对你行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及税收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税制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一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五年内全部返还。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返还,由中央金库退付;属于地方收入的返还,由地方金库退付。返还的“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

三、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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