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44号“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