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40号《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的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