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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4〕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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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0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军工企业范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3号文规定,军工企业是指电子工业部、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兵器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及各省国防工业办公室所属的承担国家下达的军事装备、产品研制、生产计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纳税地点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93号文通知规定: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并按规定缴入中央金库。

三、关于中央企业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1994〕财税字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对中央企业计征所得税的工资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凡符合《规定》第一、二款,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以及饮食服务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工资,经当地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对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具体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省国税局、财政厅,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我省计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的通知”(晋国税所字〔1994〕1号)执行,经当地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费。经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今年暂按当地政府(包括县级)或劳动部门核定比例执行,经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40号《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集体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其上交的管理费。应在省国税局规定的比例、额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所得税前扣除。

在1995年底以前,农村信用社管理费提取比例,按晋国税所发〔1994〕1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型的县联社,自身没有业务收入的,可按业务收入的2%向基层社收取管理费,经营型的县联社可按基层社和县社自身收入的1.2%收取管理费。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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