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从1994年1月1日起,新的税收制度和“分税制”财政体制将要出台实施。财税制度的变革,客观上要求税收会计核算和报表编报做相应的修改、变动。根据财政部(93)财预字第150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简表’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民银行晋税计发(1993)第55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税款征收及收入对帐等具体问题的通知”,现对税改和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税收会计核算及报表编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计核算。
1、核算办法。税制改革后,税收会计核算办法不变。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1年下发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和省局的《实施意见》。
2、核算范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国税局与地方局均应建帐核算。税款征解和核算范围的划分必须遵循“分收、分入、分记”的原则,即在税款征收入库过程中,国税局与地方局均应按照晋税计发(1963)第55号文划定的征收范围进行开票、征收、入库;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国税局与地方局均应按照征收范围设置科目,开设帐页,进行核算。
3、科目设置
(1)总帐科目。原“国有企业所得税类”科目改为“企业所得税类”科目,即将“待征国有企业所得税”、“应征国有企业所得税”、“上解国有企业所得税”、“入库国有企业所得税”四个总帐科目改为“待征企业所得税”、“应征企业所得税”、“上解企业所得税”、“入库企业所得税”。该类科目核算的内容为:国有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实现、征收、解缴、欠缴。
同时,取消“待征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应征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上解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入库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四个总帐科目。
(2)明细科目。待征企业所得税:按纳税人的经济类型即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开设帐页后,征收组按纳税人设明细,上解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按征收组设明细,入库单位按上解单位设明细。应征企业所得税、上解企业所得税:
按经济类型设明细;入库企业所得税:按预等级次设二级,预算收入款、项科目设三级。
税改后,双重业务单位和入库单位的“提退款项”总帐科目还应按提退性质和纳税人经济类型设明细。
4、凭证填制与流转
(1)应征凭证。征收组收到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通知单等应征税金原始凭证时,应法国税局系统与地税局系统征收的税种,分别编制“应征税金原始凭证汇总表”(一式两份),同时加盖“国税局”或“地税局”字样的戳记,报税收会计。其中一份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登记应征税金、减免税金,另一份作为会计分别编制国税局系统和地税局系统“应征凭证汇总单”、“减免凭证汇总单”的附件,上报入库单位。
(2)上解凭证和统计凭证。晋税计发(1993)第55号文规定:为了便于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所使用的“税收缴款书”左上角应分别注明“国税局”和“地税局”字样的戳记(使用现行缴款书代替的,也应按此办法办理)。会计收到缴款书报查联、存根联后,应分别编制国税局系统和地税局系统的“征解凭证汇总单”、“征收税金汇总单”,同时加盖“国税局”或“地税局”字样的戳记,上报入库单位,入库单位据以进行有关核算。
(3)入库凭证。入库单位收到金库转来的收入统计日报表、缴款书回执联后,应根据缴款书上加盖的戳记,分别编制记帐凭证,分别进行入库税金的核算。
5、帐簿设置与登记。实行“分税制”后,县市国税局与地税局均应按照征收范围,设置帐簿进行会统核算。在机构组建的过渡时期,为保证会统核算的准确无误,县市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应设罩国税局与地税局两套帐簿,分别反映各自征收范围内各项收入的征解提退。
为便于工作,征收组“待征款项明细帐”的设置不变。登记该帐时,在发生额分析的前面几栏反映国税局系统征收的税种(基金、收入项目),后面几栏反映地税局系统征收的税种(基金、收入项目)。其它帐簿的登记方法不变。
二、报表编报。
从明年1月份起,国税局和地方局均要按照《一九九四年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告)制度》规定编制会统报表,分别反映各自征收范围内各项收入的征解提退等情况。各级地方局在编制上报各种税收会统报表时,要抄报同级国税局,由国税局汇总远级上报。各级国税局向上级国税局报送报表时需两套:一套是国税局本局报表,一套是国税局和地方局汇总表。各种报表的编报注意事项请参照晋税计发(1993)第57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四年税收计划、会计、统计报表(告)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