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24号“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