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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的定额税率和征收率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2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199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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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58号“关于调整华北电管局所属北网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的定额税率和征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大同二电厂属华北电管局北网电力发电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电力发电环节增值税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由原4元/千千瓦时调整为6元/千千瓦时征收。

为此,请你们抓紧时间进行结算,将应征税款补征入库。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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