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