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