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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确定发票承印厂家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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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各分局:

根据各地报送的发票承印厂家情况,经省局研究、审核,重新确定了一批发票承印厂家,新的发票监制章 也已刻制完毕。现将启用新发票监制章 等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重新审核的发票承印厂家共42家。(具体名单附后。)对承印厂家,省局将统一核发由国家税务总局制作的《发票准印证》。对各承印厂家印制发票的范围,由各地、市确定。

二、对未经省局审核批准的原发票承印厂家,要做好移交、清理工作。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要收回其已印制的发票,原发票准印证,发票监制章 .其未使用完毕的底纹纸要统一收回,由新的发票承印厂家按原价购买使用。对收回的原准印证,发票监制章 ,由各地、市统一销毁。

三、新的发票监制章 由省局按市、县(区)统一刻制,为铅板(样章 、刻制单位名单及说明附后),各地领取后正式启用。请做好启用新监制章 的准备工作。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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