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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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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1号《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树立“促进改革、强化监督”的指导思想,抓好城乡信用社的新财务制度和新税制的贯彻落实工作,将城乡信用社的财务管理和税收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为了强化税基管理,对城乡信用社贷款呆帐、资金和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的购建等财务行为以及管理费的提取,使用情况加强审核,检查与监督。省局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重新下发财务管理具体办法,以保证所得税税基不受侵蚀。

二、各级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辖区城乡信用社的户数,所得税入库和减免税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核查处理结果,于一九九五年四月三十日前专题上报省国税局。

三、省农行晋农银发字〔1994〕第74号《关于山西省农村信用社1994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凡与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及其有关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一律按税法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所得税征管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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