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72号“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未印发给企业之前,企业在1995年度的第一个纳税期仍使用原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待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印发给企业后,企业应立即开始使用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用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以前纳税期(1995年度内)的增值税税款重新进行申报。
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自存;一份专管员(征收组)登记“待征款项明细帐”后转管理部门作为纳税档案资料;一份作为税收会计登记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