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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5〕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1-23
【字体: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72号“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未印发给企业之前,企业在1995年度的第一个纳税期仍使用原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待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印发给企业后,企业应立即开始使用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用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以前纳税期(1995年度内)的增值税税款重新进行申报。

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自存;一份专管员(征收组)登记“待征款项明细帐”后转管理部门作为纳税档案资料;一份作为税收会计登记应征税金的原始凭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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