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104号《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税政司财税政便字〔1995〕1号《关于(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金额单位等事项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按通知与补充通知要求,认真填写《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于1995年2月15日前将外汇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按附表要求电传到省国税局,以便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