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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辖审批权若干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5〕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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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有关出口企业:

关于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管辖问题,曾在全省制定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办法》中做了明确规定。现根据总局国税发〔1994〕228号通知中关于出口退税审批权限原则上集中在省级税务机关的规定精神,经省局研究决定,将我省部分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管辖及审批权调整如下:

一、调整出口退税管辖审批权的部分出口企业

1、原由太原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科管辖的出口企业仍暂授权太原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科管辖。

2、在其它地、市的出口企业不分级次全部收回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管辖,同时实行出口退税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二、出口企业退税申请的稽核及审批程序

1、在太原市的出口企业的退税稽核及审批程序不变。即先由省外经贸厅对退税申请进行稽核,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对退税申请进行审核、审批并办理退库手续。

2、在其它地、市的出口企业的退税稽核和分级审批程序如下:首先,仍由各地市国税局流转税科负责对退税申请的初审(由承办人员和科长在退税申请表初审意见栏内签字,并加盖出口退税初审章);然后,由省外经贸厅对退税申请进行稽核;最后,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退税申请进行复审、终审并直接办理退库手续。

三、各地、市出口退税初审工作的内容及要求

1、负责出口退税初审的各地、市国税局,应按照总局新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和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要求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退税申请的资料编号、资料装订是否规范:

(2)退税所需的帐、表、票、单、证等退税凭证是否齐备、真实,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一致;

(3)退税申请表的填报内容是否准确、齐全;

(4)对从骗税多发区购进并出口的货物及其它有疑问的出口货物应先发函调查,查实无误后方可签注初审意见上报审批。

2、负责出口退税初审的各地、市国税局应自出口企业申报退税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对退税申请的初审工作,对需发函外调的退税申请则应抓紧时间及时办理,不得拖延。

3、负责出口退税初审的各地、市国税局必须严格审核,加强管理。将部分出口企业的退税管辖、审批权收回省局,是为了加强全省出口退税的管理,防止发生新的骗税行为,因此,各地、市国税局一定要一如既往地、认认真真地搞好出口退税的初审工作和其它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把好第一关,不能因省局收回退税审批权而放松对出口退税的管理。

四、其它有关问题

1、各地、市国税局接通知后,要及时通知并辅导有关出口企业于三月底前持原核发的“出口退税登记证”和“办税员证”到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退税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一份存各地、市国税局,一份存出口企业。

以后新批准的出口企业,仍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通知各地、市国我局及有关企业,按上述程序办理退税登记手续。

暂授权太原市国税局管辖的出口企业,仍按原有规定及程序办理有关退税登记手续。

2、有关出口企业1994年度的出口退税清算工作仍由各地、市国税局按省局晋国税进发(1994)13号通知规定办理,各地、市国税局在清算期内不再受理其1995年度出口货物的退税业务。

3、有关出口企业在1994年度以前的退税资料原则上应由各地、市国税局归档并妥善保管,但考虑到一部分新批准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对1993年1月1日以后新批准出口企业的退税资料全部移交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保持出口企业退税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有关出口企业在1995年发生的退税业务,退税资料应全部移交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4、各有关地、市国税局应及时刻制“出口退税初审章”,其全称为“××市(或地区)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税初审章”,规格样式为直径4.2CM的园形章。

5、本通知从1995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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