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征收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就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八条“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即: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请各地遵照执行。